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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但无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692
     
    有一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资取得一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也办好了,但拆迁一直未完成,致使无法进展,请问:政府尚未完成拆迁的或无法拆迁的,到底该不该由纳税人来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你是否也遇到类似的问题交了冤枉税?

    直接上文件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73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吉安市、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来文反映,目前,有少数企业通过招投拍取得了土地,但由于政府规划、拆迁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虽然受让取得了土地但却无法使用,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意见很大。为支持企业发展、公平税负,经研究,现明确: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过去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退,未征的不再征收。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五、关于企业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道路,在该企业用于生产运输的同时,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无偿使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可比照市政道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9月26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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